第58章 无标题

作者:卷耳
更新时间:2013-01-01 01:06
点击: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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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卷耳 于 2013-1-1 01:21 编辑


sfks111 发表于 2012-12-31 23: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辩护不够严谨,现实中是无法推翻杀人罪的哦

针对容子的辩护,现在进行反驳——




临睡前来看一下,结果看到大大作为检察官辩论,立刻睡意全消,我最喜欢辩论了,特来反驳,别怪我打鸡血哦

首先要说一下,法律的原则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如果不能证明嫌疑人犯罪,法律倾向于保护被告,蓉子的辩护方向就是这样。不能证明被告必然杀人,就是证据不足,可以无罪开释。

被告的职业及跟被害人的矛盾是他杀人的动机,或者是冲动的故意伤害致死或者是谋杀,动机是杀人罪里检察官必须要证明的。


杀人动机是有,但不因为有杀人动机,就一定会杀人,杀人动机和结果没有必然关系

欺蛇有动机,只是证明有可能性,而没有必然性


证人证言里没有说凶器不是被告随身携带的,凶器的选择虽然不是被告平常的习惯,但这算不上合理的怀疑,或者是从家里拿的,或者从哪里顺的,这很正常,除了枪这种管制武器外,小刀这种随处可以找到的东西,一般凶杀案不会去追究其来源。而刀鞘,并不是必须跟刀一起出现的,很多刀甚至不生产刀鞘。


凶器不是必要条件,凶手的确可以随手获得凶器。但证明凶器来源是警方的责任,此处蓉子是用来证明警方办案粗疏,很多证物没有证明其来源就匆忙定案,为后面证据不足做铺垫。

在现实法庭中,常常有这样的策略。著名的辛普森案,律师就曾经以警方办案不规范,有的证物没有证明来源,有的证物在递交过程中没有履行必要手续,使陪审团和法官对警方印象很差,成为辛普森无罪开释的重要原因。

至于不生产刀鞘的匕首,或是不用刀鞘就可以随身携带的刀,或者是到处可以找到的凶器,如果这种匕首也是,那就不可能成为辩护人讨论的话题了

这把刀以后会有作用,这里不提了


这更离谱,这只是容子的猜测,那么同样检察官也可以推测,被告在被害人走进草坪之前就见到了被害人,然后尾随其后,再观察了一会儿周围确实没有其他人经过后才过去杀人的


亲,无法尾随。大神在草坪抽了三四支烟,说明他已经在草坪中呆了很久,而欺蛇刚刚从柏青哥店被人赶出来,他们是在欺蛇路过时碰上的

欺蛇前后都有时间证人,只是在文中略微提一下,没有细说,因为本次法庭辩论不是文章的重点


敢不敢去杀屡次不敌的对手跟逻辑无关,这不是一个逻辑问题,因为完全可以是冲动杀人,越是屡次不敌积怨才会更甚。


因为凶器来源未证实,加之前面欺蛇的朋友证明他胆子很小,其实不敢杀人,所以得出如下结论。这里其实证明的是杀人可能性问题,可能性是像警方说的百分百,还是因为这些证据而降低了。

蓉子是律师,律师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说话,不可能做到完全公允。法庭上的辩护人和辩论赛中的辩手一样,必须找到对自己有利的地方来说服法官和陪审团。


从被害人身后偷袭得手后立刻挪开,被害人还是能后退的


那必然有脚印证明,但事实上没有。

从技侦方面,跳开的脚印力量会向左或向右偏,脚印深浅不一,跑步、跨步、平常走路,脚印都会不一样(这是楼上的法医姐姐告诉我的……


之所以可以勘察到脚印是因为人体的全部重量都集中于两脚,如果是单脚下跪,一条腿的压力面较大,压强不够,有可能是不会留下痕迹的,而且还是草坪并不是完全的泥土地面,更有可能不会留下痕迹。尽管有时候杀人的姿势会比较奇怪,但只要做得到就不能排除嫌疑。

因为草坪刚浇过水,等同于泥地

杀人姿势奇怪,但是没有脚印证据,已经完成了辩护方向,即证据不足。而且那些奇怪的姿势在一个功夫高手面前根本无法杀人,这也是犯罪可能性极低的原因。当然你也可以说人吃饭也会噎死,万分之一的可能性也会有,但在法律上不作为证据。

我记得岛田庄司大人写过一个密室,最后的答案是消失的人是因为……因为……因为……她会——————————————飞檐走壁!!!!!!这种亿分之一的可能性现实中当然有,但是作为推理,闹上法庭根本不能采信,所以就坑爹了。


这也是猜测,因为香烟完全可以是杀人后,被告为了平复心情抽的。

你这也是猜测。蓉子首先根据被告的口供,口供也属于证据之一。再次从你的角度,你也无法证明被告杀人后抽烟。而且一个凶手杀人后抽烟,而且抽了三分之一,说明有足够的余裕,也就像你说的心情已平复,在这种情况下不抹掉指纹,又将烟落到地上不带走,仓皇逃跑,更不符合逻辑。同样两种猜测,法官会做出权衡,选择相信哪一种。


法律不是十全十美的,法官和陪审团在法律之下,也按照自己的原则选择答案。所以在法庭上,能干的律师钻法律空子,打击警方办案能力,为被告博取同情,甚至有时候背景、种族、性别都会成为一锤定音的因素。蓉子作为辩护人,而不是侦探存在。她也说了,很多东西不是她律师来找,而是警方的责任。辩护人的责任,就是寻找警方漏洞,证明证据不足。法律的原则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如果不能证明嫌疑人犯罪,法律倾向于保护被告。当年的辛普森案,还有新西兰贝恩灭门案,就是在警方证据十足十的基础上,实现了大逆转。而且蓉子辩论的重点在于身高差、指纹、刀口、刀的位置,对这些亲也没有反驳,说明证据仍是完整的。欺蛇有动机,有可能,但警方证据不足,所以无罪开释。


本文只是博人一笑而已,或许是我过于认真了。看到亲如此认真,我也很感动,希望不要伤了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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