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 本帖最后由 Maline 于 2016-2-24 17:31 编辑 [/i]
想提一下第16章中提到的醫藥費。
妃英里提到宫野志保的醫藥費是由妃英里支付的,希望宫野志保清醒後能自行支付醫藥費。
這番話聽來現實無情,畢竟這個事件的起因是百合公司與薔薇公司的官司糾紛,薔薇公司派人綁架毛利蘭來威脅妃英里輸掉官司,導至去救人的宫野志保重傷昏迷。
問題是在第17章中提到妃英里爭取到的賠償金只夠支付一年的醫藥費,接下來的醫藥費就由妃英理的事務所來支付。
所以,妃英理這個法庭上的不敗女王不知道是怎麼當的?
重要的是醫藥費而不是賠償金啊!
綁架及傷害罪的部分自有檢察官會起訴,民事賠償的部分就必須由律師代表當事人求償。
要知道,陷入昏迷的患者何時會清醒是個未知數,也許3年5年,或者是一輩子都醒不過來,那個醫療費用就是在燒錢!那筆賠償金的金額再大,能支付患者一輩子的醫療費嗎?
與其去爭取一次性支付的賠償金,還不如要薔薇公司支付宫野志保全額的醫療費用才是能為當事人爭取的最大利益。妃英理並不是沒打過離婚官司,如何把對方的每一分錢榨出來原本就是離婚律師的拿手好戲。即便爭取不到全額的醫療費用,只爭取到一年份的醫藥費也太沒本事了,最後得支付不足的醫療費用也是自找的。
所以妃英理打官司打到要自掏腰包,甚至要受害者自行支付醫療費用,身為一個律師,是很明顯的失職。